《三亚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规划管控的若干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经八届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2023年7月12日三亚市政府颁布了《三亚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规划管控的若干意见(试行)》(三府规〔2023〕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做好政府文件解读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若干意见》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三亚市老城区个人建房集中建设区存在着人口密集、交通拥挤、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足等诸多问题,个人建房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建设存在“房屋选址无规划、建筑外观无特色”等现象,对城市空间发展、消防安全、市容市貌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为进一步规范三亚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行为,有效遏制城镇违法用地及违法建筑的蔓延,消除个人建房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在此背景下,三亚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三亚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规划管控的若干意见(试行)》。
二、《若干意见》制定的依据
此次《若干意见》起草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衔接上位法律法规要求,借鉴有关地方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若干意见》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个人住宅的建设行为;本《若干意见》所称的城镇开发边界是指《三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所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个人建房,依据本《若干意见》执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个人建房,依据《三亚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三府规〔2019〕15号)、《三亚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三府规〔2021〕22号)和《三亚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三农规〔2022〕4号)执行。
四、《若干意见》主要内容
该《若干意见》共十二条。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了个人建房制定背景、管控范围、名词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等内容。
第三条至第五条,将个人建房分为不予审批、允许审批和2层过渡审批区域进行管控。不予审批个人建房有5种情形:一是已通过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综合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用地范围(含市政府已批准实施方案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是已下达土地调查通知的用地范围;三是已列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的用地范围;四是已评估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用地范围;五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不予审批的情形;并提出了D级危房的处理意见。允许审批个人建房有2种情形:一是规划中暂予以保留的原住民集聚区,街区传统肌理和格局保持较好,能够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和特色风貌的区域;二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允许审批的情形;并明确了允许审批个人建房的管控高度和分户需求等内容。按2层过渡性住房审批个人建房有2种情形:一是个人建房用地已纳入土地调查通知范围内,自下达土地调查通知之日起超过3年,仍无具体实施计划的;二是个人建房用地在规划中为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用地的,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未纳入三年内实施计划的,按2层过渡性住房审批,远期需服从规划管控要求等。
第六条至第十二条,提出动态更新管控原则、相关违纪违法处理意见,并对施行期限和解释权进行了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