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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公安局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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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5:29 三亚市公安局

一、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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