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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拟订本市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草案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民政事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协调、指导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组织指导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
(五)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调整、界线变更、界线勘定和调处边界纠纷工作;负责全市道路、桥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设置及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六)负责涉外和国内涉军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各区婚姻登记管理和婚俗改革;负责弃、孤儿童的送养、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殡葬行业的管理和丧葬习俗的改革工作。
(七)负责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社会福利彩票销售管理;负责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联系市慈善总会工作。
(八)负责指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工作职责。
(九)负责贯彻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和标准,研究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协调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发展养老服务业,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年度审核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各类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管性国有资产。
(十二)负责检查指导各区民政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建议,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