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
  • 标    题: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三亚市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40-4/2024-08552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2024-01-02
  • 发文字号: 三科工信规〔2024〕1号
  • 发布日期: 2024-01-02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三亚市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01-02 10:58:31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关于

印发《三亚市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科工信规〔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7日经我局第14期局务会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2024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亚市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亚市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财政经费支持我市有关单位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我市科技创新需求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需要,通过行政决策设立、调整和完善科技项目的组织方式、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向。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科技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指南发布与项目征集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编制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指南中明确项目支持方向、申报方式、申报条件、资助方式、资助额度、实施年限等内容。

第五条 科技项目以产业和技术需求为导向,通过公开征集、定向征集、揭榜挂帅、应急攻关等多种方式,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相结合的项目生成机制。

(一)公开征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定期受理、定期评审的原则设立科技项目。

(二)定向征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或者工作需要,直接向高校、科研机构或者重点园区,采取定向委托或者定向择优的方式征集项目。

(三)揭榜挂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需求为引导,以解决问题成效为标准,公开向社会发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榜单,攻克制约三亚产业发展的技术难题。

(四)应急攻关。面向突发应急公共事件和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的重大科研任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具体要求以申报指南为准。项目申报采取承诺制,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可单独申报或者联合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成立满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或者新型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重点科研院校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主要的研发活动和业务均在我市开展,具备独立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的条件,可适当放宽独立法人资格的要求;

(二)申报单位实质性运营,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人才、技术、装备等基础条件,财务状况良好,有研发经费投入;

(三)曾经获得三亚市科技项目支持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验收通过前不得申报新的三亚市科技项目;

(四)已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不得申报三亚市科技项目;

(五)申报指南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结合自身实际,依据项目类型、项目阶段、以及同步开展项目数量等情况自主申报,申报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但可按照就高原则择一申请。

第九条 项目受理。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以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二)项目受理实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项目申报材料应当通过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论为“通过”或者“不通过”,形式审查结论应当反馈给项目申报单位。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名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项目评审立项一般包括专家评审、现场核查、行政审定、公示立项等程序。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化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每个领域的技术评审专家不得少于2名,每个评审小组专家总人数为单数,应当由3名(含3名)以上的技术专家和2名(含2名)以上的财务专家组成。专家根据评审方式、评审标准,填写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评审意见分为A、B、C档次,A档为推荐档,B档为备选档,C档为淘汰档,C档项目应当给出淘汰理由,淘汰项目不进入现场核查程序。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入选项目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方案可根据领域进行分组,也可根据现场核查路线进行分组,但每个领域的技术专家至少2名(含2名),每组财务专家至少1名(含1名)。

现场核查主要查看科研场所、设备、样品、人员构成、操作演示和申报单位财务状况等,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审定。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情况,综合考虑本市产业结构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以及年度财政预算等因素,研究决定拟立项项目。单个科技项目财政资助经费2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公示立项。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或者项目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名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反馈处理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立项。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算并下达项目经费。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过程管理(以下简称过程管理)是指科技项目立项后至项目绩效验收前相关业务的管理,包括任务书审核与签订、跟踪管理与报告、中期检查及评估、重要事项调整、终止及延期、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交正式项目任务书,经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任务书是项目过程管理、绩效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任务书填写要求研究内容、考核指标不能减,项目组成员不能调整,财政资金按照获批数额填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需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在任务书中附上相关说明,经项目申报单位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生效。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项目实施的跟踪管理工作,及时研究答复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可采用年度报告制度、中期检查制度、随机抽查制度等进行监督管理。

(一)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于每年6月份前,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上一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二)中期检查制度。对于实施周期3年(含3年)以上且分阶段拨付经费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执行第二个年度中后期,采取中期评估方式核查进展情况。评估结果为项目后续实施、资金支持和追踪问效提供决策依据。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和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调整或者撤销的重要依据。

评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照项目任务书,对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产出及效果、经费使用进度及合规性等进行评价。

评估结果分为A、B、C档。

1.按进度计划完成目标任务达到80%(含)以上的为A档。

2.按进度计划完成目标任务达到50%(含)—80%的为B档。

3.按进度计划完成目标任务不足50%的为C档。

中期评估结果为A档和B档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支持项目实施;对存在重大问题和难以继续实施、中期评估为C档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审定后可强制终止项目。

(三)随机抽查制度。根据科研监督管理需要,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主要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由于特殊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对项目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调整任务书主要内容:

(一)因市场、技术或者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装备开发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者参与合作单位)发生变更,或者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发生重大改变的;

(三)项目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等特殊原因变动的;

(四)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变更需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复后才能变更;项目组成员变更经项目组成员同意签名后,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批复。新任负责人应当符合承担科技项目条件,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具备完成项目实施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实施期届满的3个月(含3个月)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项目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者项目无法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注销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四)项目负责人因死亡、病伤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且项目负责人无法调整的;

(五)项目因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难以继续实施或者不能完成项目任务指标的;

(六)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强制终止项目:

(一)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法律纠纷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

(三)项目组织管理不力,未落实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未按规定报告、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者注销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者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科研不端及严重违规违法等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者拒绝整改,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者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其他需要强制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财政资助经费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终止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财政资助经费进行决算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结余经费及不合理开支按规定退回财政。财政资助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结余经费及不合理开支按规定退回财政。

第二十四条 因政策性或者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项目执行期届满的1个月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绩效验收评价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绩效验收评价,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章 项目绩效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绩效验收评价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化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照项目任务书,对项目任务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议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届满后3个月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绩效验收评价材料,逾期未提交绩效验收评价材料的项目按照“不通过绩效验收评价”处理。提前完成任务书约定指标的项目,可提前申请绩效验收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绩效验收评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

(二)任务书复印件

(三)附件

1.完成任务书约定考核评价指标和研究开发内容的佐证材料。如第三方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成果转化应用、经济效益情况等。

2.审计报告、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对应的主要发票、采购合同、委托合同、设备及材料购买验货单和出库单等相关财务佐证材料。

3.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组成员变更批复文件。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绩效验收评价一般以会议或者通讯方式进行。会议评价视情况可采取审阅材料或者汇报答辩形式。

(一)财政资助经费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一般采取通讯方式或者会议审阅材料形式进行绩效验收评价。确有必要的,可采取会议汇报答辩形式。

(二)财政资助经费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采取汇报答辩形式进行绩效验收评价。

(三)财政资助经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安排现场核查。

(四)其他项目考核指标中涉及到设备、样品、示范推广、操作演示、产业化的,视情况安排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意见作为专家组绩效验收评价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绩效验收评价专家数量及要求。

(一)财政资助经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5名及以上单数的相关领域技术专家、2名及以上财务专家组成;财政资助经费20万元(不含2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3名及以上单数的相关领域技术专家、2名及以上财务专家组成;财政资助经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至少2名相关领域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组成。不作财务绩效验收评价的项目,由3名及以上单数的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不邀请财务专家。

(二)同一评审专家组中,同一单位的专家最多2名。

(三)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

第三十条 专家组对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研究成果进行审核时,应当重点关注成果与项目研究内容是否密切相关。是否标注“三亚市科技专项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SanyaScienceandTechnologySpecialFund”,未按规定标注的论文、专著等研究成果,绩效验收评价时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绩效验收评价结论,分为“通过绩效验收评价”“结题”和“不通过绩效验收评价”。

第三十二条 通过绩效验收评价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情况良好,按期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和研究开发内容任务80%以上;

(二)要求承担单位配套资金的项目,配套资金支出达到任务书约定的80%以上;

(三)财政专项资金单独核算,经费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绩效验收评价:

(一)未达到任务书规定的主要考核指标,完成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开发内容任务不足80%;

(二)要求承担单位配套资金的项目,配套资金支出不足任务书约定的80%;

(三)提供的主要绩效验收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严重缺失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要求报批重大事项调整的;

(五)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未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专项资金等情况的;

(六)不配合绩效验收评价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因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考核指标和研究开发内容任务的,并且未按照本办法二十一条提出终止申请的,绩效验收评价结论为“结题”。

第三十五条 专家组绩效验收评价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不作财务绩效验收评价的项目不作第三项内容意见:

(一)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绩效验收评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是否符合要求;

(二)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和研究开发内容完成情况;

(三)项目资金落实、支出及资金结余情况,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财政资助经费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不通过绩效验收评价”和“结题”项目,要核定结余或者使用不合理的财政经费具体金额;

(四)项目取得的重要成果、创新性、应用前景及示范推广等情况;

(五)项目组织管理和人才培养等情况;

(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七)绩效验收评价结论。

第三十六条 绩效验收评价后续管理。

(一)“通过绩效验收评价”的项目,结余财政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财政不予收回。

(二)“结题”的项目,结余及使用不合理的财政经费按规定退回财政。财政资助经费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依据绩效验收评价专家组意见确定具体金额;财政资助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经费清算,确定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的财政资金。

(三)“不通过绩效验收评价”的项目,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的财政经费按规定退回财政。财政资助经费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依据绩效验收评价专家组意见确定具体金额;财政资助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经费清算,确定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的财政资金。

(四)无正当理由、未经审批同意而逾期不提交绩效验收评价材料的项目,按照“不通过绩效验收评价”处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经费清算,追缴财政经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科技项目实行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单位配套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原则上采取前补助方式,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项目依托单位,企业承担的项目可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

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在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市委市政府重大任务,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第三十九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按照财政资金资助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套,具体比例在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来源。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用于项目组成员的人力成本可计为配套资金。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从立项之日起追溯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项目执行期内(含追溯期)项目承担单位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可作为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四十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管理要求,参照《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2〕20号)和《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国家、省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口径、预算编制及预算调剂权限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据实编制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按照管理费、绩效支出编制。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四十三条 合并项目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在项目技术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预算评审的因素。

第四十四条 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市财政资助资金少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按任务书要求落实配套资金。联合研发项目,牵头单位按照项目研究进度,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技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四十六条 预算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市财政资金和项目承担单位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设备费需调剂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批。除设备费外其他直接费用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总额不变、项目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审批预算调剂时,原则上审批层级不超过三级。

第四十八条 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在保障项目顺利开展的情况下,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支出。对于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中的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

第四十九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十条 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财务验收审计;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利用承担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验收审计,其财务审计报告或者承担单位的经费决算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科技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或者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科技项目财政资金;

(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转移、套取、报销科技项目经费;

(七)截留、挤占、挪用科技项目经费;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科技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化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五十三条 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清算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可采取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外部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科技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动态监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科技、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存在本办法第五十一条有关情形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强制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等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或者存在违法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七条 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化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科技项目评审、管理、验收、预算审核下达和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出具不实报告,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海南省和三亚市财政经费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理结果可进行通报或者公布,并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在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技项目预定目标的,由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报告说明情况,经专家评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予以免责。

第五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项目实施计划,按期完成项目研究。本办法印发前已立项的项目,尚在项目实施期内的,按本办法执行;已超出项目实施期但未按规定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关于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未尽事宜参照省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各类政策与本办法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