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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40-4/2025-0885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 三亚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02-10
  • 发文字号: 三府规〔2025〕2号
  • 发布日期: 2025-02-13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5-02-13 18:26:00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已于2025年1月21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进一步简政放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极简审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市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应当坚持统一领导、权责清晰、审管联动、高效便民、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具体工作,使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含电子印章)。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划转为原则、不划转为例外”,尽量将与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照法定程序划转至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办理。

行政许可事项专业性强、程序复杂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暂时不具备划转条件的,可以暂不划转;条件具备后应当及时划转。

第七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范围,组织编制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划转事项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可以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回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另有决定的;

(三)实施效率较低或者导致监管困难,且难以解决的;

(四)其他不宜由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继续实施的情形。

第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以完成证照颁发和审批信息推送至行政主管部门为边界,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和结果负法律责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对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为进一步明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可商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管衔接备忘录。

第十条 事项划转前的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与划转前行政审批有关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投诉、信访等其他争议均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对历史遗留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存在争议时,报由市人民政府明确。

事项划转前已提交申请但是未办结的行政许可业务,由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完结;事项划转后的行政许可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继续实施。

对实施告知承诺办理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开展“批后核查”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确因市场主体承诺情况不属实需撤销行政许可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根据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书面意见依法撤销。

第十一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经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首次审批后,需要采取定期考核、年检、备案等监管措施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门间相互承认加盖印章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给予业务指导,全面协助和配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需要进行现场勘察、技术审查或者专家评审的,由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牵头组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并签署意见,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要请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集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可以商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协助。

第十三条 根据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的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共享行业领域专家、资质机构等资源。

第十四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共享以下信息: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作出的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等决定;

(二)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涉及变更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修改、废止的信息;

(四)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转为备案或者优化审批服务的信息;

(五)其他应当共享的信息。

信息推送方式包括但是不限于公文、海政通、审管法信系统等。信息推送时间以系统记录的发出时间为准,信息推送成功即视为对方接收到信息。

第十五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及时解决职责划分争议,部署事前事中事后衔接监管联动的具体工作等。会商形成的决议,与会部门应当共同遵照实施,酌情补充到审管衔接备忘录中。会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参加会商,结果抄报各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推行极简审批,实施一次告知、一次承诺、一次受理、一次审批、一张证照以及联合核查,全面推进审批事项马上办、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等,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审批服务。

第十七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方式。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按照职责依法及时办理或者转办。

第十八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需划转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相关联的非行政许可类政务服务事项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区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市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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