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罗霞
为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实施,鼓励海南产业发展,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认定办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涉及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以下简称海南自产货物)的认定管理。《认定办法》共六章26条,分别为总则、海南自产货物与内地货物的区分标准、认定条件和程序、海南自产货物的管理、风险防控、附则。
办法中的海南自产货物,是指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加工并被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使用、纳入增值成分的货物。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认定办法》明确,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请、依法行政、集约高效、公开公正、信用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海南自产货物认定属非强制性事项,企业自愿选择申请认定。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海南自产货物企业),纳入《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企业(货物)名录》(以下简称《企业(货物)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动态调整。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企业(货物)名录》内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在测算加工增值比例时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海南自产货物价格,纳入增值成分。
符合下列特征之一的,视为海南自产货物:(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种植、培育、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出生并且饲养或引种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饲养的活动物及其动物产品;(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狩猎、诱捕、捕捞、收集或捕获所得的生物;(四)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水域滩涂水产养殖和繁育获得的货物;(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微生物及其产品;(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五)项以外的矿物或其他天然生成物质;(七)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使用第(一)项至第(六)项所述的货物或其衍生物生产、加工获得的货物。
海南自产货物认定中涉及货物有关包装材料和容器、价格的,按以下规则处理:货物运输、装运以及销售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在认定过程中不予考虑;办法所涉及的价格应是公认的会计准则认可的价格,包含运输及相关费用和保险费,不包括国内增值税。
申请纳入《企业(货物)名录》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向税务部门进行税务信息确认;申请期间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具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加工货物的条件和能力;与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建立供应海南自产货物的关系。
申请企业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平台(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申请,进入相关功能模块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已纳入《企业(货物)名录》的企业,需新增海南自产货物种类时,应重新申请。
海南自产货物企业向加工增值备案企业供应海南自产货物,应当逐批在“单一窗口”提交销售海南自产货物的名称、生产批号、数量/重量、价格,上传发票、合同、运输物流单据有效凭证以及满足海南自产货物条件和标准的自主声明。海南自产货物企业应确保每批海南自产货物生产批号具有唯一性,且可追溯。对海南自产货物企业纳入增值成分的货物年供货量以其申报的年产能(量)为上限进行总量控制。未超过总量上限的填报信息自动推送至海关监管系统。
加工增值备案企业申请扣除海南自产货物价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信息备案,在核算加工增值比例时,按要求填报海南自产货物名称、生产批号、数量/重量、价格以及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码等信息,并上传采购货物属于《企业(货物)名录》的承诺书。
《认定办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发布后,开展测试等施行准备相关工作,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