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策文件>市政府文件
  • 标    题: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40-4/2025-0921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07-18
  • 发文字号: 三府规〔2025〕8号
  • 发布日期: 2025-07-24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5-07-24 17:19:00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办法》已于2025年7月9日经八届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范围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市场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评审、审批、发布和印发、备案、培训、宣传教育、演练、评估和修订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属地为主、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可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总体应急预案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机构或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

第八条  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预案内容应当有所侧重。

(一)市、区两级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职责和任务。

(二)市、区两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应急处置措施、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主要任务、力量编成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区级层面应对行动,落实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和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村(社区)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点位、应急响应责任人、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人员转移避险、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预案的形式、要素和内容等,可结合实际灵活确定,力求简明实用,突出人员转移避险,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四)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明确需保护的关键功能和部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应急联动等内容。

(五)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主要任务、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六)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学救援、慈善捐赠、物资、能源、装备、资金以及新闻宣传、秩序维护、灾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或应急响应程序、具体措施等内容。

(七)相邻或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八)单位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实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以下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1.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

2.学校、医院、商场、住宿场所、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物业小区、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

3.建筑施工单位、非煤矿山企业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4.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广播电视、防汛、余泥渣土受纳场、垃圾填埋场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5.其他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6.幼托机构、福利院、养老机构等其他容易发生人员伤亡的单位。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

第九条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等应当结合实际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队伍、装备物资情况、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第十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如何解除应急响应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国家、省级等层面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第三章  预案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应急预案编制计划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

需要编制规划外的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向本级政府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编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规划外的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任务。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市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村(社区)、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风险评估:主要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

资源调查:主要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可用的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重要基础设施容灾保障及备用状况,以及可以通过潜力转换提供应急资源的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处置救援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必要时构建突发事件情景,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应对流程、职责任务和应对措施,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参考借鉴。

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和市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加强与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涉及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四)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应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六)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操作性强;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洁规范,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九)有涉密内容的,应当标注密级,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本单位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响应分级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送和共享、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可能涉及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保障、人身意外伤害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科技支撑、气象服务保障、法制保障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集群通信方式、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危险源分布图、重点防护目标分布图、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依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进行编制,核电厂、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可参照编制导则执行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或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涉及限制公众自由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预案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编制说明、相关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应急预案审批单位。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是否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并符合上位预案要求;

(三)各方面意见是否达成共识;

(四)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五)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六)应急预案操作卡是否贴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本级政府办公室名义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审批印发程序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执行。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市、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区域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起草或牵头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或抄送有关部门:

(一)市级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区级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二)市、区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市、区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四)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驻本市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本市大型国资控股企业总体应急预案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报市级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备案,抄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其他企业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图书馆、博物馆等)、社会团体的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备案;

(六)需要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大型企业集团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牵头部门;

(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行前2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八)涉及跨区域的应急预案(油气输送管道、高速公路等应急预案),应当向所跨区域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所跨区域以上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布,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要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报送备案的函;

(二)应急预案文件及其编制说明;

(三)制定应急预案的依据文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本。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备案,核电厂、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备案,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培训、宣传教育、演练和实施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公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着重解读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背景、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工作机制、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以及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后,应急预案中明确的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研究协调联动事项。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或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定期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普及活动,使从业人员和公众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普及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对涉密的应急预案,应当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应急预案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宣传普及重点。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组织和实施应当结合实际,并遵循相关应急演练指南。

第三十四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统筹规划工作,协调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演练年度工作计划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虚拟现实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一)政府及其部门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1次桌面演练或实战演练;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办前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驻三亚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本市大型国资控股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应急演练。

(二)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以及酒店、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演练原则上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牵头组织;涉及需启动多个专项应急预案响应的应急演练,可由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的执行情况。

(二)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三)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

(四)救援人员的处置情况。

(五)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

(六)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

(七)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政府部门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自演练结束后10日内报同级应急管理局和上一级相应部门。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报告及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当及时归档备查。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以及酒店、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自演练结束后10日内,应将演练情况报送主管部门。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报告及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当及时归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更新,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修订应急预案意见,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化规范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成员单位认为需要修订的,经审批单位同意后可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修订;

(八)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及时研究。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相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参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1日。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