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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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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21:04:00 三亚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府复决字〔2023〕189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92年6月25日出生,

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新风街279号xx楼。

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三亚市凤凰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夏春雨,支队长。

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的编号46020318000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6月2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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