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府复决字〔2023〕189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92年6月25日出生,
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新风街279号xx楼。
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三亚市凤凰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夏春雨,支队长。
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的编号46020318000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6月2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