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府复决字〔2023〕249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4日出生,
住所地:广西平南县上渡镇某某村xxx号。
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三亚港海岸派出所。
住所地:三亚市天涯区南边海路131号。
负责人:李劲,所长。
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三亚港海岸派出所未处理申请人实名举报控告报案书不服,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于8月15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8月16日转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三亚港海岸派出所未在法定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控告相关违法行为,快递单号为XA3704099xxx。被申请人于6月5日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的报案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登记、调查,视不同案件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告知。显然,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报案材料后没有作出任何决定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经查证,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联系了实名举报控告报案书1935004xxx这个电话,电话中的男子自称是申请人。因是电话了解情况,被申请人民警告知申请人到三亚市以报案人的身份配合调查,申请人称不愿意到三亚配合调查。因被申请人民警无法证实该人的身份信息。但被申请人已根据举报材料进行受理并开展调查。
(二)申请人自述某某会娱乐会所存在涉嫌强卖商品、强迫消费以及涉嫌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在收到举报材料后,被申请人民警根据材料上的线索对相关经理、服务人员进行制作笔录,未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因申请人无法到被申请人处配合调查,无法证实有以上违法事实。对于举报线索中反映的某某会存在有偿陪侍的违法情况,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经被申请人调查取证,证实某某会存在有偿陪侍的违法情况,并于2023年8月15日对某某会娱乐会所作出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办案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3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实名举报控告报案材料,快递单号为XA3704099xxx,信封上注明收件地址为三亚市天涯区南边海路131号三亚港海岸派出所,收件单位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在实名举报控告报案书称其与朋友于2023年5月23日22时许前往某某会xxx包房进行娱乐消费,某某会工作人员安排十多位女性进入包房供申请人及朋友挑选,申请人与朋友各选一位女性陪侍。申请人于当日23时许结账,某某会工作人员称其共消费9346元,其中包房最低消费3198元,两位女性陪侍费用各1800元,少爷一人200元,公主一人500元,经理一人1800元,小吃48元。申请人当时向海口龙华区某某商贸商行支付9626元。申请人在实名举报控告报案书提出请求被申请人责令某某会退还申请人款项并公开道歉,请求被申请人查处海口龙华区某某商贸商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国邮政网上查询平台信息显示,该邮件于6月5日由三亚港海岸派出所签收。
6月6日,被申请人民警对某某会工作人员徐某某、曾某某、黄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6月7日,被申请人民警对某某会工作人员卢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6月13日,被申请人民警拨打1935004xxxx联系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以报案人的身份配合调查,申请人称不愿意到三亚配合调查,希望被申请人的民警可以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广西开展调查。
8月15日,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认定自2022年以来,某某会娱乐会所存在有偿陪侍的事实,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三公天(三亚港海岸)行罚决字〔2023〕xx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三亚市天涯区某某会娱乐会所(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三亚天涯区某某俱乐部)停业整顿六个月。
10月17日,本机关作出三府复听字〔2023〕xxx号《行政复议听证会通知书》,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上午10时举行听证会。10月25日,申请人未出席行政复议听证会。
11月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已于8月15日作出三公天(三亚港海岸)行罚决字〔2023〕xx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1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实名举报控告报案书;2.证据清单;3.某某会消费账单;4.收费明细卡;5.刷卡记录;6.照片;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徐某某);8.询问笔录(徐某某);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曾某某);10.询问笔录(曾某某);1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黄某);12.询问笔录(黄某);1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卢某);14.询问笔录(卢某);15.三公天(三亚港海岸)行罚决字〔2023〕xx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三亚港海岸派出所,具有对申请人邮寄的实名举报控告报案书作出处理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对申请人邮寄的报案材料作出处理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某某会娱乐会所相关的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于6月5日签收。被申请人分别于6月6日、6月7日对某某会娱乐会所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强卖商品及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调查后未发现某某会娱乐会所存在上述行为。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某某会娱乐会所存在有偿陪侍的情况,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7月14日受理,经调查取证,证实某某会娱乐会所存在有偿陪侍的违法情况,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三公天(三亚港海岸)行罚决字〔2023〕xx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1月8日将决定书复印件邮寄至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邮寄的报案材料作出处理。
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邮寄的报案材料作出处理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1.《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中规定,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某某会相关的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于6月5日签收。被申请人分别于6月6日、6月7日对某某会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但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案,被申请人决定受案的时间超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受案审查的期限,违反上述法律规定。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本案中,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某某会存在有偿陪侍的情况,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证实某某会存在有偿陪侍的违法情况,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三公天(三亚港海岸)行罚决字〔2023〕xx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没有及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11月7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处罚结果,并于11月8日将决定书复印件邮寄至申请人,违反上述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申请人的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三亚港海岸派出所已对申请人报案作出处理,但被申请人未及时将受理及处理的情况告知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三亚港海岸派出所对申请人邮寄的实名举报控告报案书作出处理的程序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