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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不服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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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19:46:00 三亚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府复决字〔2023〕194号

申请人:侯某某,男,x族,1983年x月xx日出生,

住所地:广东省xx县xx镇xx村委xx村xx号。

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三亚市凤凰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夏春雨,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施某,该支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侯某某对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编号460200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编号460200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开车跟着前车走,当发现斑马线时也看到有人过马路,潜意识认为可以安全通过。行人过斑马线时,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两车之间距离。如果行人认为安全就走过去,会打乱司机正常开车的安全意识,申请人认为这是车与人存在的盲区。申请人认为,初次被拍照处罚,客观上不是申请人个人的错,特此申请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对申请人的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10时52分驾驶琼Bx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xx中学25米处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

(二)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回复如下:1.车辆经过人行横道减速和避让行人是驾驶人应尽的义务,任何人都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2.申请人没有遵守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查看采集的照片,当日申请人驾驶的白色车辆途经斑马线,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申请人未停车让行,直行通过斑马线,侵犯了法律保护的行人的优先通行权。申请人所述前后车跟车过近也不符合事实,且保持安全的行车距离是驾驶人应尽的义务。因此,申请人驾驶车辆未观察判断,没有遵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给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1日10时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码为琼B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xx中学25米处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编号460200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1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编号460200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现场照片。

本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影响道路通行的处30元罚款;有本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有本条第九项至第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有第十九项至第二十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五)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照片足以证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10时许,驾驶车牌号码为琼B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xx中学25米处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被申请人认定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编号460200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1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编号460200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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