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府复决字〔2023〕304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x楼x门xxx号。
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三亚湾派出所。
住所地:三亚市天涯区新城路115号。
负责人:刘恩宏,所长。
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三亚湾派出所于2023年9月23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对案件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2023年3月18日申请人代表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公司)向被申请人报案:2023年3月17日有人恶意扣押公司财务,损毁公私财物。被申请人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申请人对此不服,特申请复议。申请人作为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负责人,一直为位于天涯区三亚湾路xxx号某某酒店项目进行物业服务,2023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有业主委员会人员带领大量不明身份人员冲击公司物业办公室、消防视频监控中心、配电室、水泵房等暴力破坏门锁,驱赶申请人公司的工作人员,恶意霸占上述位置,扣押公司财务并禁止申请人公司工作人员进入。申请人公司人员为避免发生冲突,当即拨打110进行报警。事发现场视频及财物损失等相关证据,申请人均已经递交给被申请人。而被申请人在有出警民警到达现场有情况下,罔顾事件事实,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不予调查处理。同时,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3月17日,报案人陈某某和李某某到三亚湾派出所报称:业主高某某指示不明人员强行冲击其司办公区域,暴力破门强行进入其司办公室,强行封闭地下机房,另故意干扰监控,设备房门5扇被撬开。2023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某某酒店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进行调查,认定范某某、卢某故意损毁某某酒店在用的财务室门,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2023年4月16日,天涯分局已对范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卢某未到案。2023年3月7日,由三亚市天涯区住建局召开的“某某酒店小区关于原北京某某物业三亚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调会”已协商达成一致,于3月8日至3月17日新老物业进行交接。期间因某某物业不配合交接,所以新物业的工作人员范某某、高某某在业主委员会人员高某某的带领下对发电机房、供水房、配电室、仓库、工程部的五扇门进行换锁,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已将该结果口头告知陈某某、李某某。2023年9月23日,李某某再次来到被申请人处报案,要求被申请人对3月17日业主方损坏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出具书面告知。因李某某系重复报案,且该事件已经调查清楚,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被申请人向李某某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7日,三亚市天涯区住建局就某某酒店小区物业交接相关事宜召开“某某酒店小区关于原北京某某物业三亚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调会”,原北京某某物业三亚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达成一致,确定于3月8日至3月17日新老物业进行交接。期间双方因合同等问题未达成一致,一直没有完成交接。2023年3月17日,新物业的工作人员范某某、高某某在业主委员会主任高某某的带领下对发电机房、供水房、配电室、仓库、工程部的五扇门强行开锁。某某酒店与某某物业在2020年10月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二楼人事部所在办公室出租给某某酒店使用,租赁期限为2020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止。业主委员会认为该办公室属于业主的公摊面积,但门被反锁,便让范某某、卢某将门打开,随后范某某先用膝盖用力的顶了一下房门,接着卢某用力一脚将门踹开,二人的行为导致门板凹陷,门框破裂。
同日,某某物业经理李某某和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分别报警,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8日受理该案并进行调查,认定范某某、卢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2023年4月16日,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对范某某作出三公天(三亚湾)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范某某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将处罚结果告知陈某某、李某某。卢某未到案。
2023年9月23日,申请人再次到三亚湾派出所报案,要求对3月17日业主方损坏设备房间的行为进行处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报事项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于2023年9月23日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案情说明表;2.报案书(陈某某);3.报案书(李某某);4.xxxx号受案登记表;5.xxxx号受案登记表;6.受案回执;7.《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8.到案经过;9.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10.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范某某);11.行政处罚审批表;12.三公天(三亚湾)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3.执行回执;14.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15.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1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范某某);17.询问笔录(范某某);1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符某某);19询问笔录(符某某);20.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陈某某);21.询问笔录(陈某某);22.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2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卢某);24.询问笔录(卢某);2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高某某);26.询问笔录(高某某);2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陈某某);28.询问笔录(陈某某);2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李某某);30.询问笔录(李某某);3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李某某);32.询问笔录(李某某);3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范某某);34.第二次询问笔录(范某某);3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高某某);36.第二次询问笔录(高某某);3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陈某某);38.询问笔录(陈某某);39.现场勘验、现场图、现场照片;40.接收证据清单(陈某某)41.函告;42.视频影像。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因申请人所在的物业公司与某某酒店业主委员会就新老物业交接问题未达成一致,业主委员会对发电机房、供水房、配电室、仓库、工程部的五扇门进行开锁,因以上区域均属于物业用房,该事项属于新老物业交替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且被申请人已对2023年3月17日范某某、卢某故意损毁某某酒店二楼人事部办公室门的行为作出了处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分别对申请人、高某某、陈某某等人制作询问笔录,认定申请人于2023年9月23日所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3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三亚湾派出所于2023年9月23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