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府复决字〔2023〕330号
申请人:何某,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富力金港城xxxx房,
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夏春雨,支队长。
申请人何某对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2023年〕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2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请被申请人撤销2023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3年〕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称: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2023年〕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到交通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驶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依法可以适用警告的行为可能给予口头警告。但在2021年10月5日晚上21:50粤A6xxxx轿车驾驶人在车辆停车状态下因穿着拖鞋被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涯大队辅警代替董某某、吴某手持执法设备开具处罚决定书,罚款50元,扣驾驶证2分,处罚代码1225,处罚理由为:推测粤A6xxxx轿车驾驶人可能穿着拖鞋驾驶车辆行驶,存在危险性,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依据穿拖鞋驾车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但至今未提供因穿拖鞋引发交通事故数量和有效佐证,不提供就是侵犯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益、监督权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广泛知晓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具体行为依据。
申请人再次告知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涯大队、三亚市人民政府,粤A6xxxx轿车驾驶人在车辆停车状态下因穿着拖鞋感觉不妥,遂在辅警代替董某某、吴某手持执法设备开出处罚决定书之前,申请人已在驾驶位穿好皮鞋走向辅警,但是辅警只顾操作机器开罚单,根本不管不顾申请人是否穿着拖鞋还是皮鞋,也就是说天涯大队作出典型的以罚代管,意思就是不管你有没有穿拖鞋驾驶车辆离开,开单最要紧,收罚款就完事了,最终耐心交涉无果,申请人当然心中不服。
被处罚案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虽然没有撤销处罚,但申请人至今不认同在天涯大队在未能提供粤A6xxxx轿车驾驶人实际穿着拖鞋驾驶车辆行驶有效视频情况下就处罚;推测粤A6xxxx轿车驾驶人可能穿着拖鞋驾驶车辆行驶就处罚;申请人已在驾驶位穿好皮鞋走向辅警,但是辅警只顾操作机器开罚单等做法的合情合法合理人性化执法。例如:交警穿警服出入办公场所,在没有证据证明骑在办公室内是否有穿着警服的情况下,就不能仅凭主观认定交警全程穿警服工作,执法证据认定亦如此,希望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涯大队、三亚市人民政府要认识到执法是否严谨,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能做到合情合法合理人性化执法,天涯大队实际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过重,对推测粤A6xxxx轿车驾驶人可能穿着拖鞋驾驶车辆行驶的情况依法可以适用口头警告。最后希望三亚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们一定要开明,公平公正对待权责统一的要求,能站在人民群众角度有效化解纠纷。
综上,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2023年〕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及的对依法可以适用警告的行为可能给予口头警告,但实际做法却是天涯大队实际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过重,也未对推测粤A6xxxx轿车驾驶人可能穿着拖鞋驾驶车辆行驶的情况依法适用口头警告。请贵府行政复议部门依法核查,确认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作出〔2023年〕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受理人提出获取“三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已依法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信息。
(二)被申请人对何某2021年10月5日穿拖鞋驾驶粤A6xxxx轿车给予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该处罚决定经过行政复议机关和两级法院确认。2021年10月5日21时,何某在新城路路段穿拖鞋驾驶粤A6xxxx小型汽车时被交警查获。何某实施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修改版)附件4第四条第二项,对何某的违法行为罚款50元,驾驶证记2分。何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三亚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何某存在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最终复议机关维持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20,以下简称xx20号)。
(三)何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琼0271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第9页载明:“交警支队作出的xx20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何某请求撤销被告交警支队作出的xx20号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城郊法院判决驳回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何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亚中院行政判决书(2022)琼02行终xxx号第9页载明:“本案中,何某穿拖鞋驾驶粤A6xxxx小型轿车的事实,有现场例行检查执法民警的现场执法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足以证明。据此,市交警支队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当场对其作出xx20号处罚决定并送达的行政行为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最终三亚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何某行政复议主张的理由与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年〕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无关。何某2023年11月1日提出获取“三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依法向何某答复,何某不服此答复继而向三亚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其复议提出的理由与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无关。被申请人对何某的行政处罚和对何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何某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有任何不当之处。
综上,我支队依法作出〔2023年〕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给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提出获取“三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出具〔2023年〕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的规定,上述条款对口头警告适用范围已给予说明,口头警告适用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及临时停放车辆及时驶离的一般情况。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由于海南省没有规定具体的范围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交通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依法可以适用警告的行为可能给予口头警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年〕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邮寄至本机关。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0月5日21时52分,在三亚市新城路驾驶车牌号为粤A6xxxx的小型轿车。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现申请人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50元罚款。2021年10月13日,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194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于12月13日对申请人送达了194号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遂诉至本院。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琼02行终xxx号行政判决认定: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复议结果正确。维持了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琼0271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三亚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3年〕第x号;3.《行政复议决定书》三府复决字〔2021〕xxx号;4.《行政判决书》(2022)琼0271行初xx号;5.《行政判决书》(2022)琼02行终xxx号;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受理申请人提出获取“三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2023年〕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了其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3年〕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