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府复决字〔2023〕237号
申请人:梁某某,男,汉族,2002年3月3日出生,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福寿街x号xxxx房。
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
住所地:三亚市迎宾路362号。
法定代表人:郭刚,局长。
申请人梁某某对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于2023年5月5日作出的〔2023年〕第x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服,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7月2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于2023年5月5日作出的〔2023〕第x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依法对李某、李某媛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李某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临)、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在高速公路行车道违法停车三项交通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申请超过40个工作日未得到任何答复。申请人前次申请复议后,最终在依申请公开系统当中查询到了〔2023年〕第x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称“...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之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的规定,说明国务院办公厅认为“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不构成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其已经对所谓的合理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且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的总数量远小于10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核时发现,申请人从2022年至今多次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即2022年申请两次、2023年申请三次,涉及被申请人多个分局和交警支队,共计7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交警支队先是于2023年4月11日,向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留的电子邮箱地址(myxxxx@qq.com)发送邮件,告知申请人说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理由,申请人至今未回复。然后市公安局又向其所留的联系电话联系申请人,始终无法接通。申请人并非行政处罚对象,也未主动出示证据证明系行政处罚对象的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多方联系申请人,申请人拒不出面,不排除冒用他人身份的嫌疑。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被申请人已在微信公众号中公开,现申请人又要求公开更详细的案件信息且申请人避而不见,多次拨打申请人电话,处于关机状态,申请人多次收集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案件信息,其身份存疑,申请信息公开目的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决定,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告知。
市公安局已于2023年5月5日将梁某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不予告知的决定,并于同年5月6日将不予公开告知书上传至三亚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内,梁某某登录系统便可以看到,但梁某某直到2023年7月21日才登陆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查看,发现因系统故障无法打开不予告知答复书,随后梁某某便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网留言,市政府工作人员于两日后(24日)答复梁某某,称系统已修复,可以查看,梁某某在查看不予告知答复书后不服,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已在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内(2023年5月6日)将答复内容上传至三亚市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经与三亚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科了解,市公安局只要在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上办结,申请人在系统内预留的手机号码便能收到相应的短信通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已于5月6日作出不予公开告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且系统以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梁某某,那么就应当从2023年5月6日起计算60日,梁某某应在同年7月5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在同年7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法法定申请期限,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至于梁某某在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的证据中称其在2023年7月21日登录系统无法查看文书,根据市政府的反馈2天内就将该问题修复。市公安局已于同年5月6日就作出答复并上传至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中,其在7月21日才登录系统查看,显然已经超过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最后期限(7月5日前)。所以通知义务已尽到,梁某某若在60日内登录系统发现无法查看的问题,系统也能很快修复,其完全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梁某某超期申请行政复议,完全是因为其个人原因导致,市公安局不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况。
综上,市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建议驳回梁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9日,申请人梁某某在三亚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为“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依法对李某、李某媛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李某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临)、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在高速公路行车道违法停车三项交通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获取方式为网上获取。2023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第x号《延期答复告知书》,决定对该申请延期至2023年5月10日前作出答复,并通过三亚市公安局办公室的邮箱将该文件发送至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所留的电子邮箱myxxxx@qq.com。5月5日,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2023〕第x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同时,根据申请人填写的获取方式为网上获取,5月6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上传至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系统显示办结。另查明,三亚市人民政府网站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统由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日常运行及维护。该系统的工作模式为:当用户从三亚市人民政府网站进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统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成功后,系统会自动将申请成功的消息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到用户预留的手机号;同时需要办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单位(即受理单位)的管理员也会收到手机短信提示,当受理单位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决定并将相关文书上传至该系统内并点击办结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统会自动将办结信息以手机短信的方式推送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用户的预留的手机号上。
本机关于2023年8月31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定于2023年9月11日举行听证会。2023年9月11日,申请人未到达行政复议听证室,也未接听本机关的电话。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2023〕第x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3.图片。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申请人市公安局具有根据申请人梁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该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梁某某1月19日通过互联网渠道向被申请人市公安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5月6日将《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通过互联网渠道上传至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获取方式一栏中可以选择邮寄、电子邮箱或者网上获取等方式,因为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选择的获取方式为网上获取,所以被申请人5月6日按照申请人选择的获取方式送达于法有据,申请人应当自5月6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申请人于7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六十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