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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不服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鹿回头派出所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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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20:00:00 三亚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府复决字〔2023〕372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1989年5月1日出生,

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共华镇团湖州村xx组xx号。

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鹿回头派出所。

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鹿回头路6号。

负责人:文江山,所长。

申请人黄某某对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鹿回头派出所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的三公吉(鹿回头)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2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12月1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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