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府复决字〔2023〕372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1989年5月1日出生,
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共华镇团湖州村xx组xx号。
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鹿回头派出所。
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鹿回头路6号。
负责人:文江山,所长。
申请人黄某某对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鹿回头派出所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的三公吉(鹿回头)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2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12月1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