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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关于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关于支持开展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的鼓励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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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10:37:12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关于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关于支持开展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的鼓励措施》的通知

三科技城规〔2025〕1号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各有关单位: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关于支持开展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的鼓励措施》已经我局2025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4月16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实施至2027年4月15日。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2025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关于支持开展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的鼓励措施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南繁硅谷”的重要指示,全力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家南繁硅谷建设规划(2023—2030年)》等重大国家战略任务,聚焦引种堵点难点,帮助市场主体解决从国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成本高的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引种积极性,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实际,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措施施行后,对从国(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并根据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等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的主体,给予当年度开展风险评估实际支付费用5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风险评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主体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报奖励的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按照本措施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应不晚于本措施有效期。

第三条【适用对象】申报主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含分支机构)。自开展风险评估之日起至奖励资金拨付之日止,须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

(二)根据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等主管部门要求需开展风险评估且实际已开展。

已开展风险评估且已完成检疫审批手续的,需取得植物检疫机构颁发的《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或《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且隔离种植地区应为海南省。已开展风险评估但植物检疫机构不予通过检疫审批的,需取得植物检疫机构颁发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且每年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为申报材料申报奖励的,单个申报主体仅可申报1项;同一风险评估合同服务方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不超过2项,即不同申报主体依据同一风险评估合同服务方的风险评估报告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材料申报奖励在同一年度内已达2项的,后续申报主体依据该风险评估合同服务方的风险评估报告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材料申报奖励的将不予支持。

(三)申报主体与申请从国(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的主体一致。

(四)申报及奖励资金拨付时,申报主体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报主体与项目风险评估合同服务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四条【申报流程】管理局通过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https://hqzc.wssp.hainan.gov.cn/#/home)公布线上办事指南,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通知要求在申报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管理局在受理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境外林草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林生规〔2019〕6号)、《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2018修正)》等相关规定审核风险评估的规范性。如有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管理局应告知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申报主体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经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管理局经审议确认奖励名单并在科技城兑现平台或科技城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公示期内任何第三方提出异议但经管理局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管理局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第五条【公示期异议处理】公示期内,如任何第三方对申报项目或材料提出异议的,应向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交由管理局进行异议审查。管理局在受理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查,并在科技城兑现平台或科技城官网公示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

第六条【监督管理】管理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政策申报主体进行必要的走访、调查,有权自行或组织第三方对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核验。申报主体签署承诺书,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遵守本措施各项要求。如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以任何形式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未履行相应要求的,一经发现,申报主体须全额退还已取得的奖励资金;同时管理局将取消申报主体在本措施下的申请资格,依法依规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企业信用服务平台进行信用记录,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申报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廉洁规定】申报主体、审核与兑现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策申报与政策兑现的廉洁性要求,坚持公私分明,坚持崇廉拒腐。对本措施实施过程中违反廉洁纪律等相关规定的申报主体、审核与兑现工作人员,经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特别说明】本措施所称“一次性”“最高不超过”支持标准仅适用于单个主体;本措施所提及的“开展风险评估之日”以申报主体风险评估委托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本措施所称“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内(或科技城内)”的区域范围包括:1.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中片区),即东起西线铁路、西至崖州湾滨海,南起港口路、北至宁远河;2.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起步区,即月亮岛全境;3.中心渔港片区,即东临保港村,西至盐灶河,北抵G98环岛高速公路,南至崖州湾;4.生物谷,即崖州湾科技城开发边界以北,牛腊水库南北两侧,东至天指岭山脊,北至白石岭山脊,西至立村,南至马鞍岭山脊和新村所围合的区域;5.北拓展区先行建设区域,即北至现状南顶岭马鞍岭、南至现状环岛高铁,西至规划高速连接线、东至马丹村。具体以管理局届时更新的片区及对应的四至范围为准;本措施所涉及的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本措施中如有与管理局财政支持的其他同类或相似奖励或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有效期】本措施自2025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5日;有效期届满后,相关奖补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应当支付奖补资金的,应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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