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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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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9:51:00 中共三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根据《中共三亚市委关于印发〈三亚市制度建设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三发〔20217号)精神,我委编制形成《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任清单》,现将有关内容作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事项

(一)主要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核定三定规定(或设立方案等),我委加挂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牌子,承担主要职责共16项。

(二)具体工作事项

经梳理,深化细化具体工作事项共52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经梳理,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共8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委主要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8项。

四、公共服务事项

经梳理,确定我委公共服务事项共6项。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任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医院感染与医疗废弃物督促指导

)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后续督促指导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后续督促指导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及应用的督促指导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督促指导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的督促指导

)新生儿医学证明发放的督促指导

)药械集中采购的督促指导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序号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1

贯彻执行中央及省有关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

2

组织拟订卫生健康的地方性规章草案

3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4

承担有关行政应诉工作

5

指导卫生健康系统法制宣传教育

6

负责信访、投诉和本系统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

7

组织推进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依法受理并限时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8

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2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研究推进卫生健康改革,研究提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卫生健康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各区卫生健康规划实施,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9

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工作

10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培训、人事调配、档案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及队伍建设

11

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评估

12

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13

负责传染病防治,建设和完善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

14

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3

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15

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16

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承担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17

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4

协调推进全市医疗健康产业和康养产业工作,指导全市社会办医工作。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医养结合和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

18

承担全市医疗健康产业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工作组织研究医疗健康产业相关政策需求,落实政策扶持

19

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和组织推进市、区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5

深化医疗领域对外开放,推进医疗资源合作,引进优质医疗资源和优秀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军地在医疗服务领域的统筹发展。

20

拟订卫生健康人才政策,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负责产业人才工作,拟定产业人才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开展卫生健康工作领域对外合作

21

加强与军队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创新、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6

制定并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22

组织开展对重大突发疫情的紧急处置;承担发布重大公共卫生信息工作,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23

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7

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24

组织实施基本药物政策和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8

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测,负责传染病防治。

25

组织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病的综合防控

26

承担市政府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27

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相关政策、标准

28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

29

组织制定医疗卫生服务、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行业管理的政策并指导落实;开展行业管理业务培训

9

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准入管理;建立我市医疗服务评价管理体系。

30

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

31

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

32

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

33

移交医疗服务行业违法违规线索

10

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34

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35

承担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1

指导各区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管理相关科研项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36

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应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成果转化推广和科研基地建设

37

加强与军队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创新、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38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12

组织实施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工作。

39

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40

指导和管理各类中医医疗保健机构

41

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业务进行指导;组织实施中医药重大科研项目及技术交流;负责中医药师承教育等工作。

13

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42

负责拟订医疗保障规章制度;负责协调重大活动和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

14

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

43

协助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实施方案。

44

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宣传科学的人口理论,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婚育科学知识。

45

为群众实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提供各种服务,推动兴办人口福利事业和计划生育保险。

46

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听取和集中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正当权益,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15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7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48

检查指导各区及相关责任部门的卫生健康工作

16

职能转变

49

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50

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51

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52

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题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例

1

职业卫生监管

市卫健委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第九条;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2.《中共三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规定的通知》(三编字〔2020〕51号)

某县水泥厂劳动者在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2例疑似职业病后,该2人向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申请职业病诊断。经医生诊断,1例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I期),1例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II期)。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对2例职业病进行工伤认定,确定企业赔偿标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赴企业现场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防护措施,病人可向民政局申请生活救助。

市人社局

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工伤保险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病人可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基本生活救助。

2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市卫健委

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B超管理、凭证引产管理等制度;全面开展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供“两非”线索,会同相关部门对“两非”行为进行打击;加强对计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全面开展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做好孕情跟踪管理和案件线索收集统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3、35、36、43条;2、《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2、12、15、16、17、18、19条;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56条;4、《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5、《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三发〔2015〕8号)6、《三亚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三办发〔2011〕40号)7《关于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两非”违法行为的通知》(三府办〔2014〕337号)

某地专门成立性别比专项整治办公室,抽调卫生、公安、市场监管、监察、综合执法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两非”案件查办专案组,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两非”案件线索,公安、市场监管、监察、综合执法部门共同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妨碍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整治“两非”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批发零售市场,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

依法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以及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犯罪行为; 积极配合依法查处“两非”案件,及早介入,依法查处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以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妨碍卫生计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零售、使用的质量管理;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严防终止妊娠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市综合执法局

“两非”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市卫健委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至四十五条;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全文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

市公安局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4

地方病防治

市卫健委

负责制定全市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预防控制、监测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监测,以及防治效果评估。

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七条,第四章第二十一条;2、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3、《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市卫健委向本市某碘酸钾生产企业和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省盐务局三亚分局对某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单位,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省盐务局三亚分局对经营假冒碘盐、私盐活动进行打击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5

精神卫生工作

市卫健委

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的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一章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协调工作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卫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共同组成。协调机构设办公室,负责精神卫生的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

疑似精神障碍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市民政局

及时将户籍不在三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病患者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市教育局

针对青少年精神卫生问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落实预防措施,会同精神卫生救治机构做好精神卫生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

市财政局

根据精神卫生工作规划适当安排经费。

6

疫苗监管

市卫健委

负责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分发、预防接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督促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章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卫健委对其疫苗采购、分发、预防接种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采购、存储、运输疫苗的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检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疫苗的质量和疫苗流通监督管理

7

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

市卫健委

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合理设置戒毒医疗机构,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负责戒毒医疗、救治和科研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戒毒条例》;3、《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5、《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求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6、《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9号);7、《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公通字〔2013〕32号);8、《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个职能部门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吸毒成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要决定其接受为期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阿片类人员,要动员其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健委等部门要为该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安置帮助、医保、社保等保障,助其转化、回归社会

市公安局

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依法将戒毒人员转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

市民政局

负责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落实社会救助工作

8

医疗机构药品监管

卫健委

督促医疗机构成立药事管理部门,指导药品使用控制制度、处方评估制度的执行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一患者服用某医院药品后出现不适。接到反映后,卫生部门应对该医院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依法处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质量监管

市综合执法局

对药品使用控制制度、处方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管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医院感染与医疗废弃物督促指导

1、督促指导对象

各级医疗机构

2、督促指导内容

医疗机构院内感染控制与院内医疗废物监管

3、督促指导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等。

4、督促指导措施

通过《医院感染暴发报告与处置系统》了解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院内感染控制情况;通过现场检查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管理及医院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5、督促指导程序

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质量控制标准等,对医疗机构开展督促指导。

6、督促指导处理

对于督促指导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后续督促指导

1、督促指导对象

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督促指导内容

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好依法执业;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严格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加强临床试验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加强科学合理用血,保证血液安全等。

3、督促指导方式

现场指导、书面指导

4、督促指导措施

定期检查主要按照年度医疗服务制度评价项目和评价医疗机构范围,每年定期对各医疗机构进行评价;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国家卫健委相关专项活动要求,组织相应专业专家开展专项活动督促指导。

5、督促指导程序

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指导。

6、督促指导处理

将督促指导中发现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患先由专家在现场反馈至医疗机构,对于专项行动则通过内部通报统一反馈;对于督促指导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移交相关部门予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执业行为不规范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后续督促指导

1、督促指导对象

本市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社会资本、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院)

2、督促指导内容

含定期复核和不定期重点评价,包括对医院的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3、督促指导方式

4年一个周期的定期评审,同时实施动态管理。

4、督促指导措施

每周期进行时首先医院进行自查,上报自查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海南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进行实地督促指导。

5、督促指导程序

评审组织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质量控制,认为评审中出现有违反评审程序与规定,评审专家工作不认真而导致评审结果有可能不公正、不客观的情形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正式发布前,卫生行政部门应以卫生行政部门公开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卫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督促指导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评审结论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及应用的督促指导

为进一步促进中药饮片的合理使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有效控制中药饮片费用,切实保障患者权益和用药安全,现制定如下督导办法:

1、督促指导对象

全市使用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

2、督促指导内容

1)检查中药饮片使用是否规范;

2)检查中药饮片处方开具及调剂管理;

3)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制度落实情况;

4)是否严格执行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养护煎煮制度。

3、督促指导方式

1)自查和定期上报中药饮片帖均费用。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点评内容在机构内每月公布,并每季上报帖均费用。

2)不定期督促指导。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4、督促指导程序

1)制定督导计划。确定督导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及具体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督导。在医疗机构自查的基础上,督导组依据相关规定,在现场检查相关资料,包括调取信息系统数据,抽取门诊处方等。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督促指导措施及意见

对帖均费用超过规定的医疗机构组织力量开展处方点评,连续两季超过规定的要移交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延缓、暂停校验,甚至停业整顿。

处方点评中对违反规定的医师要移交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对多次查实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取消医师多点执业资格,甚至暂停执业。

(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督促指导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育夫妇妊娠的技术,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和管理,对于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督促指导对象

本市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机构。

2、督促指导内容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2)已被批准的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批准范围、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伦理原则的规定开展业务,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3)是否存在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等行为;

4)是否存在实施代孕技术的行为;

5)是否存在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行为;

6)是否存在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行为;

7)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是否健全。

3、督促指导方式

市卫健委在省卫健委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市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督促指导管理。

1)全面检查:由省卫健委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由市卫健委分级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进行全面督导。

2)专项检查:由省卫健委部署启动,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市卫健委积极配合。

3)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卫健委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纳入日常督促指导的重要内容,在相关资质证书发放、校验前进行督导,日常运行中开展督导等。认真受理各类投诉举报。

4、督促指导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卫健委履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督促指导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移交相关部门,必要时由相关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市卫健委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上级行政部门。对违法违规的辅助生殖机构和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规范行业秩序。

5、督促指导措施及处理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市综合执法局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市综合执法局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或超范围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市综合执法局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卫健委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②实施代孕技术的;③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④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⑤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⑥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⑦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的督促指导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保健服务等。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督促指导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2、督促指导内容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3、督促指导方式

市卫健委在省卫健委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督促指导工作,依法依规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全面检查:由市卫健委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2)专项检查:市卫健委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督促指导。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省卫健委报告,或由省卫健委组织力量查处。

3)市卫健委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督导。

4)日常督导检查:市卫健委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督导抽查等。

4、督促指导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市卫健委履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督促指导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督促指导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移交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市卫健委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上级行政部门。

5、督促指导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督导检查,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取证,相关部门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由相关执法部门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①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市卫健委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新生儿医学证明发放的督促指导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监管,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督促指导对象

市卫健委指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

2、督促指导内容

1)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项目的审批情况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的审批情况等;

2)是否存在伪造、倒卖、转让或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4)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

5)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等。

3、督促指导方式

市卫健委在省卫健委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督导管理,指定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1)专项检查:由市卫健委启动,可由市卫健委、市妇幼保健院、市综合执法局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2)日常监督检查:市卫健委将《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纳入本市母婴保健执法及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3)临时性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

4、督促指导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市卫健委履行《出生医学证明》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移交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市卫健委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上级行政部门。

5、督促指导措施及处理

配合市综合执法局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市综合执法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市综合执法局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市综合执法局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械集中采购的督促指导

1、督促指导对象

各类药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2、督促指导内容

各类药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提供在集中招标采购、配送、使用等与交易有关完整真实的材料;全部网上采购和交易;严格执行中标药械采购价格和最高临时售价;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供应、配送药品、耗材和设备;严格按照采购目录进行采购;使用单位按规定验收回款等。

3、督促指导方式

1)网络监测跟踪评价。

2)现场督

4、督促指导措施

1)网络监测跟踪评价:分析采用平台数据,对照实际配送使用量。

2)现场督导检查。

3)接受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来访、信访等多种方式反映、举报。

5、督促指导程序

1)网络监测跟踪评价。

①分析平台采购数据。

②对照实际配送使用量数据和价格采集。

③进行汇总分析。

2)现场督导检查。

①现场检查。

②询问相关人员,翻阅相关资料。

3)接受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来访、信访等多种方式反映、举报。

①设置信访、投诉、举报途径。

②组织开展检查核实。

6、督促指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警告,限期整改。

2)对使用单位通报批评。

3)停止或者取消交易资格。

4)公布违规单位和法人,并两年内不得参加集中采购。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卫生咨询服务

接受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或涉及(可能)影响公众卫生健康权益的各类事(案)件的投诉、举报、咨询,按规定对投诉举报者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卫健委法规科

88275736

2

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为辖区内居住3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公共卫生服务

市卫委疾病预防控制科

88361692

3

健康教育宣传

根据不同人群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健康教育与促进,让健康知识、行为和技能成为全民普遍具备的素质和能力提高国民健康生活理念、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素养,通过制作并下发相关的科普资料、开展各类课堂等实现;向群众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等,开展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人口计生知识培训。

健康教育所、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88281000

4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免费为群众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出生缺陷预防政策解答。

市卫生健康委妇幼科

88272763

5

计生技术服务

免费为群众提供计生技术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妇幼科、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88259538

88272763

6

人口计生政策咨询

为群众提供人口计生政策及相关解释工作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8825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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