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2年,我市制定了《三亚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机制。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市重大行政程序全流程管理机制,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三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24年10月29日经八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目标任务
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健全三亚市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全面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三、制定意义
(一)制定《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基本要求。《暂行规定》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为重要抓手,有利于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通过科学程序制度规范政府决策活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快建设高效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制定《暂行规定》有助于我市积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通过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引导社会公众广泛有序参与政府决策,有利于有效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三)制定《暂行规定》有助于我市不断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通过《暂行规定》的出台实施,可以起到以制度促规范、以参与促公开、以流程促优化、以监督堵漏洞、以责任强担当的作用,有利于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让决策者科学依法行使权力,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暂行规定》经过深入调研与全面多次意见征求和修改,紧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在依法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更具操作性,确保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的有效运行,是落实落细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是我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示范市工作的成效和亮点。
四、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六章五十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启动,第三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四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五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方面。
(一)决策主体。《暂行规定》的适用主体为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市及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其所属部门、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执行。
(二)决策事项范围。《暂行规定》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其他重大事项八大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同时规定了决策事项的例外情形,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管理。
(三)决策启动。《暂行规定》规定了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化管理,决策机关审议通过决策事项目录,同时目录内决策事项启动决策程序,并明确了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程序。
(四)决策草案的形成。《暂行规定》明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并详细规定了拟订草案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具体要求,其中公众参与为必经程序(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五)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暂行规定》规定决策草案提请决策机关审议前,应当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暂行规定》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召开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六)决策执行和调整。为了保证决策执行、及时发现决策偏差、提高决策纠错效果,《暂行规定》明确了对决策执行单位的要求,确定了决策执行监督和决策执行中止与调整程序,对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评估对象、评估主体、评估程序及内容、评估结果运用等内容。
五、注意事项
《暂行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暂行规定》施行后,《三亚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