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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三亚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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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1 10:38:00 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我市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断朝着规范管理的方向发展,各项制度日趋完善,但还是存在重建设轻管理,制度约束的刚性不足,成本控制意识不高,项目规划不够科学,项目实施过程缺乏监督等问题。为更好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控制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改进财政预算评审工作的通知》(琼财评〔2018〕277号)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和 《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推动评审制度创新,建立与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求相适应的现代财政评审体系,充分发挥财政预算评审“挤水分”“降成本”作用,加强对施工阶段过程造价控制的主要环节监督,真正做到节约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提高预结算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项目的规范管理和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部门职责、评审类型、范围、内容、程序及时限、评审效力、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五条,本章节主要包括评审实施主体评审原则。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算、过程跟踪、竣工结算进行评审,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实行过程跟踪审核的财政管理行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共五条,包括市财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市评审中心、中介机构等单位职责。      第三章 共九条主要包括评审类型、范围、内容、程序及时限。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类型中,项目工程预算评审是指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政府投资项目确定承包单位前,对其工程项目预算进行评审。项目过程跟踪评审,是指总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实施过程造价控制的主要节点进行评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批复性文件的程序性评审;对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等评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过程跟踪评审主要内容是审查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情况。

预算评审时限以最终收齐审核资料的次日起计算,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初步评审意见及反馈工作:总投资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市评审中心5日内出具意见,建设单位1日内反馈;总投资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市评审中心12日内出具意见,建设单位2日内反馈;总投资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项目,市评审中心15日内出具意见,建设单位2日内反馈;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评审中心18日内出具意见,建设单位3日内反馈;特大型或者特殊项目,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日,建设单位最迟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日。

竣工结算评审及过程评审时限以最终收齐结算审核资料的次日起计算,在下列时限内出具评审结论征求意见:单项服务费20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20日内出具意见;结算送审额度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40日内出具意见;结算送审额度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60日内出具意见。建设单位应在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主管部门反馈。

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项目招投标、签订合同价款、项目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项目竣工结算监督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的审查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四章 评审效力共二条,主要包括评审结果应当作为预算安排、项目招投标、项目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三条,主要包括规定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相应处罚措施。

第六章 附则共四条,本章节主要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对本办法进行解释的部门、具体施行时间。

四、突出重点

(一)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绩效,项目评审的范围扩大到信息化的运维。

(二)为缩短建设方建设周期,将原预算评审送审金额起点5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

(三)为节约财政资金,预算评审时财政部门将重点关注项目设计方案经济性、对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评审,对评审发现过度设计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对财政部门评审初步结论及时签署意见,严格执行评审结果。

(四)为提高办理竣工结算工作效率,将结算关口前移,对总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实施过程造价控制的主要节点进行评审,结算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五、注意事项

(一)评审结果应当作为预算安排、项目招投标、签订合同价款、项目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

(二)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评审工作的建设单位,市财政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及评审过程中,若参建各方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协审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市评审中心依法解除合同、扣减或者追回委托费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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