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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关于印发《三亚中央商务区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40-4/2024-0856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08-29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4-08-29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关于印发《三亚中央商务区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08-29 15:42:35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

关于印发《三亚中央商务区企业信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理局各部门:

《三亚中央商务区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820日第1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并按要求完成内容优化,现予公布,自2024922日起施行。

 附件:《三亚中央商务区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

                      2024823

(联系人:杨洋,联系电话:13976841291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中央商务区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过程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14《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省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三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等文件,结合三亚中央商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三亚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园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信用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评价、共享、应用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管理局负责园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拟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依职权归集公共信用信息,组织开展园区企业信用评价,负责信用评价结果的共享,推动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信用评价工作,主动填报相关信用信息。

第六条 园区企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保护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 管理局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海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

第八条 管理局根据信用评价工作需要,联合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等,依托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完整地对接评价指标中需市级部门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九条 鼓励企业通过园区数智化管理调度平台自主上报高管金椰分、行业主管部门认证、研发情况等信息,上报信息经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可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第十条 信用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时效期间(包括法定披露期限、实际更新周期等)内。时效期间规定不明确的,原则上自该信息产生之日起三年。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以季度末归集的有效数据为基准。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国家、海南省、三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构建,以海南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框架为基础,将国家公共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指标基于经营管理、发展创新、履约践诺、司法裁决、行政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社会责任、社会监督和行业评价等信息开展,指标体系由公共评价指标和园区监管行为记录组成。

公共评价指标包括公共评价加分项及公共评价扣分项。

(一)公共评价加分项:包括守信信息、经营信息、奖励表彰信息、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公益服务等优良信息;

(二)公共评价扣分项:包括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司法裁判信息、其他能反映信用状况的信息等不良信息。

园区监管行为记录包括园区加分记录及园区扣分记录,根据评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制度要求拟制。

(一)园区加分记录:包括高管资质、行业主管部门认证、研发情况、园区经营情况、引入外资情况、投诉处理等优良信息;

(二)园区扣分记录:包括经营情况、涉赌情况、涉诈情况、税务诚信情况、园区承诺践诺情况等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指标由管理局根据园区发展情况和国家、海南省、三亚市最新要求,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征求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实施。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基础分为80分,有优良信息的,依据评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有不良信息的,依据评分标准进行相应的扣分。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具体等级划分及释义如下:

(一)等级为: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企业通常表现为经营状况稳定,信用状况良好,基本无失信记录,经营活动暂未发现风险。

(二)等级为:综合得分在90分(含)至75分之间。企业通常表现为经营状况基本稳定,存在个别行政处罚或少量严重失信记录,存在一定的经营活动风险。

(三)等级为:综合得分在75分(含)至60分之间。企业通常表现为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存在多条行政处罚或重大失信记录等失信记录情形,经营活动存在一定风险,需给予重点关注,以防信用状态继续下滑。

(四)等级为:综合得分低于60分(含)。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存在特定严重行政处罚,在某一个领域已经发生了重大经营风险,需要持续重点监管。

第四章 结果查询及应用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依托园区数智化管理调度平台为管理局提供评价结果的信息共享服务,为企业提供自身评价情况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管理局应当自评价结果产生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和公开属性报送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通过“信用中国(海南三亚)”网站向社会提供授权查询。

第十九条 管理局应建立健全与企业信用评价相适应的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依法依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针对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的企业,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下列最优激励性措施:

(一)在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依法依规按照法定最低检查频次予以检查;

(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信用秒批、告知承诺、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措施;

(三)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评优评先、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四)国家、海南省、三亚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一条 针对信用评价等级为良的企业,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在本行业领域实行下列适度宽松的管理服务措施:

(一)在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施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措施;

(三)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评优评先、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国家、海南省、三亚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 针对信用评价等级为中的企业,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行常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针对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的企业,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行下列管理服务措施:

(一)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列为重点对象,依法依规提高检查频次;

(二)依法依规实施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等不减损其基本权益或不增加其基本义务的惩戒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海南省、三亚市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外,严禁以任何方式对企业实施减损其基本权益或增加其基本义务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管理局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状况和管理服务环境的变化,及时更新监管服务措施,确保政策持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管理局应主动运用评价结果,推行信易贷、信易租等“信易+”应用。

鼓励各类主体在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自律、融资信贷等活动中查询和使用评价结果信息。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管理局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整个异议处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确因数据错误或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按照国家、海南省、三亚市相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后,管理局依据更新后的信用数据,在下一个评价周期对其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或应用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危害信息安全等,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9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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