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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救济渠道
1.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